关于申报上海大学校级教材建设基地的通知(教务部〔2023〕34号)

创建时间:  2023/10/17  陈晓玲   浏览次数:   返回

为加强教材管理,加快教材研究,提高专业教材质量水平,打造精品规划教材,健全教材建设支撑体系,决定组织开展上海大学校级教材建设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目标

搭建凝聚专业大类力量共同研究教材建设的平台,构建灵活、开放、有效的创新研究机制,发挥重要的研究、规划、指导和服务功能, 整体提升专业类教材建设的支撑能力,实现课程教材建设研究的专业化、专门化、专项化,成为高校本科与研究生教材研究的专业智库。

(二)基地任务

一是教材规划和政策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研究教材内容价值导向与知识教育有机融合,研究学科专业类不同类型层次的重点规划教材的方向和重点选题范围,研究信息时代新形态教材等。

二是探索教材建设规律。梳理专业大类教材建设的已有经验、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国内外同类教材发展趋势,围绕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国际比较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并发布研究报告。

三是交流传播研究成果。积极推动教材建设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交流共享,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不断拓展交流渠道,开展中外教材合作交流,共同研究教材建设规律和发展趋势,推动高校高水平优秀教材走向世界,遴选国外优秀教材,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四是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根据国家、省级及校级教材工作部门部署,为专业类教材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参与高校教材编写、审查、培训、评估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挥智库作用。

五是建设教材研究队伍。明确队伍建设规划,培养教材建设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建设老中青相结合、理论研究专家与实践专家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专家队伍。建设教材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教材建设相关人员培训。

六是建设专业类教材数据库。收集整理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教材建设政策文件、相关课程设置(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相关教材及研究成果、教材编写选材和案例、教材使用情况和跟踪评估等各种资源,形成专业类教材建设数据库,为教材研究、开发和管理提供资源支持。

(三)运行管理

教材建设研究基地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学校将对建设基地予以适当经费支持,同时围绕基地建设规划,通过建立年度计划与总结、周期报告及检查(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制度等,加强基地建设和过程管理。

二、申报条件

对教材建设和研究高度重视的学院均可申请,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联合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研究队伍:在申报专业类领域有一定数量长期稳定的研究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中须有至少一位出版社副编审以上教材研究人员和一位课程思政类教授成员。有关研究人员价值立场正确,承担过校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研究,或有主编、参与教材编写(修订) 经历,或有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的经验经历。

2.前期基础:有较强的学术研究基础和丰富的教材成果积累,有关课程、教材、教学的研究成果具有广泛影响,在课程教材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曾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或教材奖励。

3.负责人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编在岗,价值立场正确,学术造诣深。原则上,曾主编或作为主要编写人员参与教指委、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编写工作,或编写教材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材优秀奖,或参编马工程重点教材。

4.鼓励牵头学院吸收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不同类型学院、研究机构、出版社等共同参与。

5.教材基地应有学校“五五战略”相关学科和“双一流”优势学科支撑,有相应的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点。

三、工作安排

1.学院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学院可申报1个教材建设基地。跨学院申报的,不占用原学院申报名额。根据设立条件、基地任务提出申请,提交《上海大学教材建设基地申报书》(见附件1)。有关基本信息的填报要准确无误。

2.答辩评审。教务部后续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学院进行答辩评审,择优立项。

3.公示确认。

四、材料提交

请各申请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上海大学教材建设基地申报书》Word版、《教材建设基地申报汇总表》Excel版和相关佐证材料集合Pdf版发送到联系邮箱。《申报书》签字盖章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相关佐证材料集合纸质版一份提交至联系地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赵屹冰

联系方式:66133507*806

联系邮箱:zyb@shu.edu.cn

联系地址:宝山校区A楼505室

附件1:上海大学教材建设基地申报书

附件2:教材建设基地申报汇总表

上海大学教务部

2023年10月17日

上一条:关于公布2023年度上海大学校级本科教材建设项目立项结果的通知(教务部〔2023〕38号)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3年度校级本科教材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务部〔2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