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批复》、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4月、7月评定二次。
第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辅修专业学生,将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辅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学习期间,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绩点不低于1.5;
(三)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类别;
(四)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或已经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注:上海大学学生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依据是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非上海大学学生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依据是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开具的学士学位审核通过证明。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教务部逐个审核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主修专业学位审核情况及学科属性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因提前或延缓完成辅修专业学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经教务部审查授予后,由随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