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相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决定对民族特招生(本科)的成绩管理和学位授予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民族特招生特指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来自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和民族预科学生,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指令性计划实行单独划线政策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学籍管理
(一)民族特招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单独组班教学、不单独命题考试,考核成绩(含考试和考查)以48分为合格线,48∽60分以60分计,超过60分的成绩按原始成绩记载;
(二)对民族特招生不实行试读警告和试读制度;
(三)学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个理论学期为民族特招生提供一次对不及格课程(不包括实践环节)进行补考的机会,补考的课程最多不超过10门,且必须是修读过的课程,补考课程学分按半价收取学费。补考后学生所修学分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延长学籍一年;
(四)除上述条款外,对民族特招生在校的要求与其他在校本科生相同。
第三条 学位授予规定
民族特招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满足毕业条件时,即授予学士学位。
本规定自上海大学2016级学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