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在上海大学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学籍管理
(一)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学校在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学籍,终止签证,并报出入境管理局备案。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境外办学点的学生在办学所在地完成注册手续。
(二)学籍变动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休学、退学、转学需注销学习签证,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使领馆和奖学金拨款单位的批准同意。
(三)转专业
国际学生由于专业学习困难、对其他专业有强烈兴趣或有特长优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协调学生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武装部)等部门办理。
第三条教学管理
(一)课程考核
境外办学为两学期制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0%、30%和40%。
(二)课程免修
1.以下课程(环节)不可免修:
(1)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包括学术汉语、中国概况、今日中国;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2.以下课程可以免修(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学生不予免修序号为(1)-(8)的课程):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4)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及实践
(7)形势与政策及实践
(8)中国近代史纲要
(9)军事理论
(10)军事技能
(11)大学语文
(12)大学英语
(13)应用写作
以上课程将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变动作相应调整。
3.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4.专业学院(系、中心)如确实认为国际本科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上报教务部,经教务部同意可以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5.联合培养项目的国际本科生、从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国际本科生在我校学习期限最短为两年,在我校所获得的学分数量应不少于该专业国际本科生毕业所要求的50%。
(三)考勤与请假
以下课程和环节不得申请免考勤:中国概况、今日中国、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
(四)试读
对国际学生不实行试读警告和试读制度。
(五)毕业与结业
1.国际学生结业离校后,无法以旁听身份申请学习类签证;
2.毕业要求:汉语言专业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国际本科生汉语水平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六级标准或HSK6级180分以上;其他中文授课专业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标准或HSK5级180分以上;外语授课专业学生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标准或HSK4级180分以上;
3.国际学生不参加游泳达标考核,不参加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费收缴及减免
国际学生学费收缴标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国际本科生交费年限不得低于两年。免修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不减免学费。
第五条学位授予
(一)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人文类累计不超过28学分,经管、理工类不超过32学分,建筑学、城乡规划、雕塑不超过40学分。若重修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作重修学分;
(三)对国际学生的英语能力不作要求。
第六条除以上条款外,对国际学生的在校要求、学位授予等与其他在校本科生相同。
第七条本规定自上海大学2020级国际学生起实施。